導致倉庫起火三種主要原因
1. 嚴重違反防火規章製度,用火不慎、接觸明火引起的火災。
2. 物資不按性質分類、分堆貯存而亂堆亂放。
3. 電氣設備安裝使用不符合規定。
消防安全檢查
(1)防火檢查
倉儲場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,各部門(班組)每周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。
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:
a) 各項消防安全製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;
b) 防火巡查、火災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;
c) 安全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;
d) 室內倉儲場所是否設置辦公室、員工宿舍;
e) 物品入庫前是否經專人檢查;
f) 儲存物品是否分類、分組和分堆(垛)存放,防火間距是否滿足要求,是否存放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等;
g) 火源、電源管理情況,用火、用電有無違章;
h) 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,是否有明顯的安全標誌;
i) 消防水源情況,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,消防設施有無損壞、停用、埋壓、遮擋、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;
j)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。
(2)防火巡查
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,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,可利用場所視頻監控等設備輔助開展防火巡查。
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:
a) 用火、用電有無違章;
b) 有無吸煙和遺留火種現象;
c) 進入庫區的車輛有無違章;
d) 裝卸作業有無違章;
e) 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;
f) 消防栓、滅火器、消防安全標誌燈設施、器材是否完好;
g) 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;
h) 門窗封閉、完好情況;
i)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。
(3)火災隱患整改
倉儲場所對在防火檢查、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,應及時進行整改消除。
(4)消防檔案
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建立消防檔案,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。
用電用火安全管理
(1)倉儲場所的電器設備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0.5m的防火間距,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。
(2)室內儲存場所內敷設的配電線路,應穿金屬管或難燃硬塑料管保護。不應隨意亂接電線,擅自增加用電設備。
(3)倉儲場所的電氣設備應設專人管理,由持證的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。發現漏電、老化、絕緣不良、接頭鬆動、電線相互纏繞等可能引起打火、短路、發熱時,應立即停止使用,並及時修理或更換。禁止帶電移動電氣設備或接線、檢修。
(4)進入甲、乙類倉儲場所的人員應登記,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危險品。
(5)倉儲場所內應禁止吸煙,並在醒目處設置“禁止吸煙”的標誌。
(6)室內儲存場所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爐、火盆、電暖器等取暖設備。
(7)倉儲內不應使用明火,並應設置醒目的禁止標誌。因施工確需明火作業時,應按用火管理製度辦理動火證,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門人員進行動火操作,並設專人和滅火器材進行現場監護;動火作業結束後,應檢查並確認無遺留火種。動火證應注明動火地點、時間、動火人、現場監護、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。